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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廠置工程師一人至二人,管理師一人,辦理廠長指定有關技術及行政事宜。
  2. 前項人員,得因業務需要,兼任科室主任或指定至科、室、工場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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