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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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廠置工程師一人至二人,管理師一人,辦理廠長指定有關技術及行政事宜。
- 2.前項人員,得因業務需要,兼任科室主任或指定至科、室、工場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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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第4條的規定,中央造幣廠內設有工程師和管理師,他們負責處理廠長指定的技術和行政事務。根據該規程的第2項,這些人員可能會因為業務的需要,兼任科室主任,或者被指派到科室或工場內服務。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財政部所公布的「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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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