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存款戶存款不足退票處理辦法 第 1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依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第二條及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支票存款戶存款不足退票處理辦法第1條是根據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第二條及第四十條規定制定的。根據這條辦法,如果一個支票存款戶的存款不足以支付支票的金額,銀行可以將該支票退回給執票人。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障金融機構及支票持有人的權益,並確保支票交換業務的順利進行。根據最高法院判例參照,如果支票存款戶的存款不足以支付支票,金融機構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退票程序。
- 第二條及第四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支票存款戶存款不足退票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