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票審慎研核「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以下稱本辦法)」,本辦法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由票據交換所制定之,目的在確保個人資料之安全維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業務性質之特殊需求或法律規定及得宣示公共利益之科學研究、統計調查或其他目的,得酌情採行適當之措施。第三項則規定,政府機關處理行政事務時所具之個人資料檔案及非政府機關從事業務時所具之個人資料檔案,應設置防護措施,確保其不致損害相關被查證人之權益。而本辦法即是係依據此法律規定所制定之標準辦法,藉以保障票據交換所處理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据此,可見本辦法係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進行規範,旨在維護個人資料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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