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交換所為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蒐集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規定,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一、確認是否得免告知。 二、除確認無須告知者外,應依據資料蒐集之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
根據上述文字,無法提供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第 11 條的解釋或相關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