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交換所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令,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界定其納入本計畫之範圍並建立清冊,且定期確認其變動情形。
根據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第7條,票據交換所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令,進行清查保有的個人資料,並將其納入本計畫的範圍內,建立清冊來管理這些個人資料,同時需要定期確認這些資料是否有任何變動。 依據我所查閱的參考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的第4款定義了「個人資料檔案」為基於特定目的儲存於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之個人資料的集合。同時,根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1條,當事人有權向公務機關行使包括查詢、閱覽、複製、更正、停止處理及利用、刪除等權利。 因此,根據這些規定,票據交換所須清查所保有的個人資料並納入安全維護計畫之範圍內,以確保這些資料的安全性和隱私保護。定期確認個人資料是否有變動,是為了保持資料的準確性並適應變化的需求。範例可舉辦如定期盤點個人資料並更新清冊,或每年檢查個人資料的存取權限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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