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以下稱本行)主管財團法人(以下稱財團法人)設立時,其捐助財產最低總額為新臺幣十六億元。
根據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第2條,當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的設立時,財團法人的捐助財產最低總額應為新臺幣十六億元。 相關的參考資料:根據《財團法人法草案(修正案)》第2條第1項規定,中央銀行對於財團的設立有權進行主管。以新臺幣十六億元作為最低捐助財產的規定,可以確保財團有足夠的資金來支持其業務和公益目的。 範例:如果有一個財團法人在向中央銀行申請設立時,它必須證明自己已獲得的捐助財產總額達到新臺幣十六億元以上才能獲得設立許可。否則,中央銀行將無法主管該財團的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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