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加製封面,封面上應記明冊號、起迄日期、記帳憑證張數,由代表財團法人之負責人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妥善保管,並製目錄備查。
根據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1條,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並在封面上記明冊號、起迄日期、記帳憑證張數。財團法人的代表負責人需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並確保冊號妥善保管,同時製作目錄供查閱。 在這個情境下,這項法規指出了記帳憑證的製作和管理方式。根據這項規定,記帳憑證應該按照日期或月份的順序編製成冊,在封面上記載必要的資訊,並由有授權的人員簽字或蓋章。冊號應該被妥善保管,並製作目錄以供查閱。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財團法人的帳務資料能夠有序地編排和管理,以便於監督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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