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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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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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第 8 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根據最新的中央銀行發行新台幣辦法第 1 條、第 2 條、第 5 條第 1 項,中華民國貨幣為新台幣,不得偽造、變造、故意毀損,亦不得仿造或販賣、公開陳列其仿造品。因此,根據這些法規,金融機構在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時,應遵守相關法規,並且辦法於發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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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