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中央銀行發行局辦理偽(變)造、仿造券幣銷燬時,應函請全國銀行公會及台灣銀行派員會同辦理,並將銷燬證明表影印分送會辦單位存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第7條,當中央銀行發行局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的情況時,應函請全國銀行公會及台灣銀行派員會同辦理。並且應將銷燬證明表影印分送給相關單位存查。 參考資料: 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公布日期:2002-05-31,發文字號:九一金銀文第0910127532號,來源: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官方網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