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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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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發行局辦理偽(變)造、仿造券幣銷燬時,應函請全國銀行公會及台灣銀行派員會同辦理,並將銷燬證明表影印分送會辦單位存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第7條,當中央銀行發行局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的情況時,應函請全國銀行公會及台灣銀行派員會同辦理。並且應將銷燬證明表影印分送給相關單位存查。 參考資料: 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公布日期:2002-05-31,發文字號:九一金銀文第0910127532號,來源: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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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第 7 條規定:「中央銀行發行局辦理偽(變)造、仿造券幣銷燬時,應函請全國銀行公會及台灣銀行派員會同辦理,並將銷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