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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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發行局及台灣銀行為應業務需要得保留每種版式之偽(變)造、仿造券幣樣張(枚),建卡列管備查(卡片格式如附件三),多餘之偽造券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局保管,保管期限為五年,逾五年後辦理銷燬,並彙列銷燬證明表(格式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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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第 6 條,中央銀行發行局及台灣銀行為應業務需要得保留每種版式之偽(變)造、仿造券幣樣張,並建立卡片格式的資料庫供查驗。多餘的偽造券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局保管,保管期限為五年,逾五年後需辦理銷燬,并彙列銷燬證明表。 參考資料: 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民國105年4月28日公布)
- 偽造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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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