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中央銀行發行局於收到各金融機構送來之偽(變)造、仿造券幣後編號登記,凡屬新出現之偽(變)造、仿造券幣版式,應即函請警政機關偵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第 5 條》,如果中央銀行發行局收到各金融機構送來的偽(變)造、仿造券幣,他們會將其進行編號登記。對於新出現的偽(變)造、仿造券幣版式,發行局應立即函請警政機關進行調查。這個法條確保了中央銀行和金融機構在發現偽(變)造、仿造券幣時能夠進行適當的處理,並尋求警方的協助進行調查。 相關參考資料:「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修正條文說明」,中央銀行,2018年12月5日,https://www.cbc.gov.tw/tw/sp-m_47?open&from=credit_currency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