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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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銀行於整理各金融機構送存之新臺幣回籠券幣中,發現有偽(變)造、仿造券幣時,除比照第二條辦理外,截留之偽(變)造、仿造券幣,得於每月終了五日內,彙集一次,送交中央銀行發行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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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第4條的規定,如果台灣銀行在整理各金融機構送存的新臺幣回籠券幣中發現有偽(變)造、仿造券幣,除了適用第二條的辦理方式外,這些偽(變)造、仿造券幣可以在每月的終了五日內彙集一次,送交給中央銀行發行局處理。
- 第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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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