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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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之偽(變)造、仿造券幣,若原持有人情形可疑或不同意金融機構截留致無法處理時,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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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第3條的規定,金融機構在發現偽(變)造、仿造券幣時,如果原持有人的情況可疑或者不同意金融機構截留以便處理,金融機構應立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進行調查。這一規定的目的是保護金融秩序和防止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的犯罪行為。具體的執行細則和相關案例,可參考《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本身,以瞭解更詳細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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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