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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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金融機構經收顧客交來之新臺幣券幣發現有偽(變)造、仿造券幣時,除當面向原持有人說明係偽(變)造、仿造券幣外,如係鈔券應加蓋「偽造券作廢」章(式樣如附件一),硬幣則送中央銀行剪角作廢。同時,另填製「截留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通報單」(格式如附件二)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查,第二聯交持有人收執,第三聯連同偽(變)造、仿造券幣寄送中央銀行發行局集中處理。中央銀行發行局收訖後應逐期列印回執聯單,寄還原送繳之金融機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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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第2條的規定,當金融機構收到被認定為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的時候,應當當面告知原持有人並加蓋"偽造券作廢"章,如果是硬幣則應送中央銀行剪角作廢。同時,金融機構還要填製"截留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通報單",這是一份三聯單,第一聯存查,第二聯給持有人收執,第三聯連同偽造、變造、仿造券幣一起寄送到中央銀行發行局集中處理。中央銀行發行局收到後還應該逐期列印回執聯單,寄回給金融機構備查。 參考資料: - 中央銀行發行局,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https://www.cbc.gov.tw/public/Attachment/011322461271.pdf
- 持有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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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