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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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收兌處應由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負責執行或監督執行其內部人員遵循本辦法有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規定,並依標準作業程序辦理稽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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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5條,外幣收兌處的執行或監督執行人員,應負責確保內部人員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的相關規定,並按照標準作業程序進行稽核作業。 範例參考資料: - 這些執行人員應確保該外幣收兌處內部人員遵循政府所訂立的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的政策,如進行有效的客戶審查、申報可疑交易等措施,以確保該處的業務合規性。(參考網址: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3_0=3&parentpath3=0%2C3&id=96) - 外幣收兌處的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應定期進行稽核作業,以確保內部人員在收兌業務過程中的合規性和有效性。(參考網址: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3_0=3&parentpath3=0%2C3&id=96)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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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