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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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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幣收兌處辦理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收兌業務,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2. 2.外幣收兌處辦理人民幣現鈔收兌業務,除應遵循下列規定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每人每次收兌之人民幣現鈔,不得逾人民幣二萬元。 二、收兌之人民幣現鈔,應按旬結售予臺灣銀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 1. 外幣收兌處可以辦理香港或澳門發行的貨幣現鈔收兌業務,並須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2. 外幣收兌處辦理人民幣現鈔收兌業務時,除了應遵守下列規定外,也需要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a) 每人每次收兌的人民幣現鈔金額不得超過人民幣二萬元。 b) 收兌的人民幣現鈔應按旬結售予台灣銀行。 以最新的資料來看,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暫時沒有找到相關的參考資料或具體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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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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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外幣收兌處辦理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收兌業務,準用本辦法之規定。外幣收兌處辦理人民幣現鈔收兌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