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 1.外幣收兌處辦理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收兌業務,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2.外幣收兌處辦理人民幣現鈔收兌業務,除應遵循下列規定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每人每次收兌之人民幣現鈔,不得逾人民幣二萬元。 二、收兌之人民幣現鈔,應按旬結售予臺灣銀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 1. 外幣收兌處可以辦理香港或澳門發行的貨幣現鈔收兌業務,並須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2. 外幣收兌處辦理人民幣現鈔收兌業務時,除了應遵守下列規定外,也需要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a) 每人每次收兌的人民幣現鈔金額不得超過人民幣二萬元。 b) 收兌的人民幣現鈔應按旬結售予台灣銀行。 以最新的資料來看,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暫時沒有找到相關的參考資料或具體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