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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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外幣收兌處,係指依本辦法設置,由金融機構以外之事業,兼營對客戶辦理外幣現鈔或外幣旅行支票兌換新臺幣之業者。
- 2.本辦法所稱客戶係指: 一、持有外國護照之外國旅客及來臺觀光之華僑。 二、持有入出境許可證之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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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條,外幣收兌處指的是由金融機構以外之事業,兼營對客戶辦理外幣現鈔或外幣旅行支票兌換新台幣的業者。而客戶則包括持有外國護照的外國旅客和來台觀光的華僑,以及持有入出境許可證的大陸地區和港澳地區旅客。 參考資料:行政院主計總處 核發之外幣收兌處業務與外幣收兌業務輔導人員證明書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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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