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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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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外幣收兌處,係指依本辦法設置,由金融機構以外之事業,兼營對客戶辦理外幣現鈔或外幣旅行支票兌換新臺幣之業者。
  2. 2.本辦法所稱客戶係指: 一、持有外國護照之外國旅客及來臺觀光之華僑。 二、持有入出境許可證之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旅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條,外幣收兌處指的是由金融機構以外之事業,兼營對客戶辦理外幣現鈔或外幣旅行支票兌換新台幣的業者。而客戶則包括持有外國護照的外國旅客和來台觀光的華僑,以及持有入出境許可證的大陸地區和港澳地區旅客。 參考資料:行政院主計總處 核發之外幣收兌處業務與外幣收兌業務輔導人員證明書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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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外幣收兌處,係指依本辦法設置,由金融機構以外之事業,兼營對客戶辦理外幣現鈔或外幣旅行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