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依據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條是根據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訂定的。根據資料中提到的財政部八十五年九月四日台融局(一)字第八五二四九五○五號函,該函釋述說明了外幣收兌處的設置及管理事項。這份函釋與外幣收兌處的設置、管理相關,可以作為釐清這個法規條款的參考資料。 根據資料,外幣收兌處主要是指非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或非經台灣銀行依照中央銀行所定的「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發給執照的外幣收兌處。根據中央銀行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八五台央法字第一0二號函的相關資料,這些外幣收兌處不得買賣外國貨幣。 因此,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條是依據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訂定的,根據相關的法規文件,它主要是規定非指定辦理外匯業務的銀行,以及未獲得台灣銀行發給執照的外幣收兌處不得買賣外國貨幣。
-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中央銀行法 第 3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