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 35 條(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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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行辦理左列外匯業務: 一、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 二、指定銀行及其他事業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 三、外匯之結購與結售。 四、民間對外匯出、匯入款項之審核。 五、民營事業國外借款經指定銀行之保證、管理及其清償、稽催之監督。 六、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之買賣。 七、外匯收支之核算、統計、分析與報告。 八、其他有關外匯業務事項。
- 2.銀行及其他事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應具備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指定、業務範圍、廢止指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本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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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35條,中央銀行有權辦理各項外匯業務,包括外匯調度及收支計劃的擬訂、指定銀行和其他機構辦理外匯業務並進行管理監督、進行外匯的結購和結售、審核民間對外匯的出入款項、監督民營企業在國外借款等。同時,中央銀行也負責外國貨幣、票據和有價證券的買賣、外匯收支的核算、統計、分析和報告,以及其他相關的外匯業務事項。 至於銀行及其他機構欲申請辦理外匯業務,需具備的條件、審查程序、核准指定、業務範圍、廢止指定和其他應遵行事項等相關細則,則由中央銀行根據法律規定制定。這些細則可以規定辦理外匯業務的機構需要滿足的條件,審核申請的程序,核准機構的指定範圍以及需要遵守的其他事項。 根據管理外匯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和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外匯業務是一項特許業務,必須經由中央銀行的指定銀行或機構才能辦理。進行外匯買賣和移轉等業務時,必須遵循中央銀行的指定辦理外匯業務的銀行所規定的範圍。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金融秩序和保護利益,確保外匯業務的正常運作。 請注意,我的回答僅適用於所提供的法條,其他法條和相關法律可能也需要考慮,並且具體的法律適用和解釋可能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有所不同,建議在實際的法律分析和場合中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立法沿革 3 版
(0240509 制定)
中央銀行依第七條規定招收商股後,其股息另定之,但不得變更前兩條提充公積金及行員福利金之規定。
(0681026 全文修正)
本行辦理左列外匯業務: 一、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 二、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 三、外匯之結購與結售。 四、民間對外匯出、匯入款項之審核。 五、民營事業國外借款經指定銀行之保證、管理及其清償、稽催之監督。 六、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之買賣。 七、外匯收支之核算、統計、分析與報告。 八、其他有關外匯業務事項。
(0910514 修正)
本行辦理左列外匯業務: 一、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 二、指定銀行及其他事業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 三、外匯之結購與結售。 四、民間對外匯出、匯入款項之審核。 五、民營事業國外借款經指定銀行之保證、管理及其清償、稽催之監督。 六、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之買賣。 七、外匯收支之核算、統計、分析與報告。 八、其他有關外匯業務事項。 銀行及其他事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應具備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指定、業務範圍、廢止指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本行定之。
立法理由目前中央銀行為許可外幣收兌處、外匯經紀商辦理部分外匯業務,訂有「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及「外匯經紀商許可要點」,且為督導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訂有「中央銀行管理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辦法」,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增訂中央銀行得指定其他事業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又因上開要點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應改以法規命令定之,其餘辦法亦乏法律授權訂定之依據,爰另增訂第二項。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中央銀行依第七條規定招收商股後,其股息另定之,但不得變更前兩條提充公積金及行員福利金之規定。
本行辦理左列外匯業務: 一、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 二、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 三、外匯之結購與結售。 四、民間對外匯出、匯入款項之審核。 五、民營事業國外借款經指定銀行之保證、管理及其清償、稽催之監督。 六、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之買賣。 七、外匯收支之核算、統計、分析與報告。 八、其他有關外匯業務事項。
目前中央銀行為許可外幣收兌處、外匯經紀商辦理部分外匯業務,訂有「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及「外匯經紀商許可要點」,且為督導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訂有「中央銀行管理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辦法」,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增訂中央銀行得指定其他事業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又因上開要點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應改以法規命令定之,其餘辦法亦乏法律授權訂定之依據,爰另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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