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中央銀行法 第 35 條(外匯業務)

  1. 1.本行辦理左列外匯業務: 一、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 二、指定銀行及其他事業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 三、外匯之結購與結售。 四、民間對外匯出、匯入款項之審。 五、民營事業國外借款經指定銀行之保證、管理及其清償、稽催之監督。 六、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之買賣。 七、外匯收支之核算、統計、分析與報告。 八、其他有關外匯業務事項。
  2. 2.銀行及其他事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應具備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指定、業務範圍、廢止指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本行定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35條,中央銀行有權辦理各項外匯業務,包括外匯調度及收支計劃的擬訂、指定銀行和其他機構辦理外匯業務並進行管理監督、進行外匯的結購和結售、審核民間對外匯的出入款項、監督民營企業在國外借款等。同時,中央銀行也負責外國貨幣、票據和有價證券的買賣、外匯收支的核算、統計、分析和報告,以及其他相關的外匯業務事項。 至於銀行及其他機構欲申請辦理外匯業務,需具備的條件、審查程序、核准指定、業務範圍、廢止指定和其他應遵行事項等相關細則,則由中央銀行根據法律規定制定。這些細則可以規定辦理外匯業務的機構需要滿足的條件,審核申請的程序,核准機構的指定範圍以及需要遵守的其他事項。 根據管理外匯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和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外匯業務是一項特許業務,必須經由中央銀行的指定銀行或機構才能辦理。進行外匯買賣和移轉等業務時,必須遵循中央銀行的指定辦理外匯業務的銀行所規定的範圍。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金融秩序和保護利益,確保外匯業務的正常運作。 請注意,我的回答僅適用於所提供的法條,其他法條和相關法律可能也需要考慮,並且具體的法律適用和解釋可能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有所不同,建議在實際的法律分析和場合中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