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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36國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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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行經理國庫業務,經管國庫及中央政府各機關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之保管事務。
  2. 2.前項業務,在本行未設分支機構地點,必要時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36條,該條規定中央銀行經營國庫業務,此業務包括經管國庫及中央政府各機關的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以及財產契據之保管事務。如果中央銀行未在某個地方設立分行,則可以在必要時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該業務。 根據參考資料【1】,中央銀行法第36條是根據中央銀行法第35條第2款所訂定的規定,該條規定允許中央銀行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國庫業務。例如,如果中央銀行在某個地方沒有設立分行或辦事處,而該地方仍需要進行國庫業務,中央銀行可以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執行這些業務。 參考資料: 【1】中央銀行法(2018年最新修訂),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70003

立法沿革 2

(0240509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681026 全文修正)

本行經理國庫業務,經管國庫及中央政府各機關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之保管事務。   前項業務,在本行未設分支機構地點,必要時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40509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681026 全文修正)

本行經理國庫業務,經管國庫及中央政府各機關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之保管事務。   前項業務,在本行未設分支機構地點,必要時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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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銀行法第 36 條規定:「本行經理國庫業務,經管國庫及中央政府各機關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之保管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銀行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銀行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