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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 第 36 條(國庫業務)

  1. 1.本行經理國庫業務,經管國庫及中央政府各機關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之保管事務。
  2. 2.前項業務,在本行未設分支機構地點,必要時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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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36條,該條規定中央銀行經營國庫業務,此業務包括經管國庫及中央政府各機關的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以及財產契據之保管事務。如果中央銀行未在某個地方設立分行,則可以在必要時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該業務。 根據參考資料【1】,中央銀行法第36條是根據中央銀行法第35條第2款所訂定的規定,該條規定允許中央銀行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國庫業務。例如,如果中央銀行在某個地方沒有設立分行或辦事處,而該地方仍需要進行國庫業務,中央銀行可以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執行這些業務。 參考資料: 【1】中央銀行法(2018年最新修訂),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70003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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