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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法 第 37 條(公債、國庫券發售及還本付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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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經理中央政府國內外公債與國庫券之發售及還本付息業務;必要時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深度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37條,該法條規定中央銀行有權經營中央政府國內外公債與國庫券的發售及還本付息業務。如果有必要,中央銀行也可以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來進行這項業務。根據資料中的內容,台灣的司法院針對中央銀行發行國庫券利息中途轉讓的稅務問題做出了裁判書或判決書。此外,財政部的函釋也分別針對公債利息扣繳方式以及營利事業買賣債券的所得認定做出了解釋。這些資料提供了法律上的參考價值,用於判斷類似情況下該如何處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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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銀行法第 37 條規定:「本行經理中央政府國內外公債與國庫券之發售及還本付息業務;必要時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銀行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央銀行法第 3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