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 37 條(公債、國庫券發售及還本付息業務)
本行經理中央政府國內外公債與國庫券之發售及還本付息業務;必要時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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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銀行法第37條,該法條規定中央銀行有權經營中央政府國內外公債與國庫券的發售及還本付息業務。如果有必要,中央銀行也可以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來進行這項業務。根據資料中的內容,台灣的司法院針對中央銀行發行國庫券利息中途轉讓的稅務問題做出了裁判書或判決書。此外,財政部的函釋也分別針對公債利息扣繳方式以及營利事業買賣債券的所得認定做出了解釋。這些資料提供了法律上的參考價值,用於判斷類似情況下該如何處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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