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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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幣收兌處設置之核准、廢止核准及必要時之業務查核等管理事項,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辦理。
- 2.前項業務查核,本行得自行或會同臺灣銀行辦理之;外幣收兌處接受查核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迅速提供本辦法規定保存之文件,該文件不得隱匿或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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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第4條中的規定,有關外幣收兌處的核准、廢止核准以及業務查核等管理工作,由中央銀行委託臺灣銀行進行。此外,本行可以自行或與臺灣銀行合作進行業務查核。外幣收兌處在接受查核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迅速提供本辦法所要求保存的文件,這些文件不得隱匿或毀損。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銀行想要設置外幣收兌處並經中央銀行的核准,根據本條第1款,這項管理事項將由臺灣銀行負責辦理。此外,當中央銀行或臺灣銀行進行業務查核時,外幣收兌處不得拒絕或規避,並且必須提供相關的文件作為查核的依據,以確保其遵守相關的管理規定。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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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