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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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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列行業,具有收兌外幣需要,並有適當之安全控管機制者,得向臺灣銀行申請設置外幣收兌處: 一、旅館及旅遊業、百貨公司、手工藝品及特產業、金銀及珠寶業(俗稱銀樓業)、鐘錶業、連鎖便利商店或藥妝店、車站、寺廟、宗教或慈善團體、市集自理組織、博物館、遊樂園或藝文中心等行業。 二、從事國外來臺旅客服務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遊客中心等機構團體,或位處偏遠地區且屬重要觀光景點之商家。
  2. 2.前項各款以外行業,申請設置外幣收兌處應經臺灣銀行轉請本行專案可。
  3. 3.前二項之行業於申設外幣收兌處時,並應檢附其負責人及具最終控制權人在臺灣地區查無犯罪紀錄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其負責人及具最終控制權人本國人者,得依其國籍,提供該國無犯罪紀錄之相當證明文件代之。
  4. 4.外幣收兌處執照記載事項有所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個營業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臺灣銀行申請變更;於變更負責人項目或具最終控制權人異動時,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5. 5.未符合前四項之申設或變更條件及證明文件者,本行或臺灣銀行得駁回其申請。
  6. 6.第三項及第四項所稱具最終控制權人指直接、間接持有設置外幣收兌處行業之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之自然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的規定,以下是針對各項款的逐條釋義: 1. 第一項列舉了具有收兌外幣需要並有適當安全控管機制的行業,可以向臺灣銀行申請設置外幣收兌處。這些行業包括旅館及旅遊業、百貨公司、手工藝品及特產業、金銀及珠寶業(俗稱銀樓業)、鐘錶業、連鎖便利商店或藥妝店、車站、寺廟、宗教或慈善團體、市集自理組織、博物館、遊樂園或藝文中心等。 範例:一家百貨公司在台灣設有外幣收兌處,可以提供外國遊客換取當地貨幣的服務。 2. 第二項規定,除了前項列舉的行業以外,其他行業申請設置外幣收兌處時需要經由臺灣銀行轉請本行核可。 3. 第三項要求申設外幣收兌處的行業在申請時應附上負責人及具最終控制權人在台灣地區查無犯罪紀錄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如果負責人及具最終控制權人不是本國人,則可以提供該國籍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文件代替。 範例:申請設置外幣收兌處的行業需要提供負責人在台灣地區查無犯罪紀錄的證明文件。 4. 第四項規定,在外幣收兌處的執照記載事項有變更時,申請人應在變更後十五個營業日內,向臺灣銀行申請變更。如果變更負責人或具最終控制權人,則需要遵守前項的規定。 5. 如果不符合前四項的申設或變更條件及證明文件,臺灣銀行可否決其申請。 6. 第六項中的具最終控制權人指的是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置外幣收兌處行業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的自然人。 這些解釋是根據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5 條以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得出的。所使用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最新的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或相關政府發布之函釋等資料。

  • 名詞
  • 名詞
  • 駁回名詞
  • 持有名詞
  • 自然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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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下列行業,具有收兌外幣需要,並有適當之安全控管機制者,得向臺灣銀行申請設置外幣收兌處: 一、旅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