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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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收兌處執照由臺灣銀行發給之,並應於門外或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其辦理外幣收兌業務,除本辦法規定者外,應依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外幣收兌處設置及收兌外幣注意事項(以下稱注意事項)、外幣收兌處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作業程序(以下稱標準作業程序)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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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第6條,外幣收兌處執照是由臺灣銀行發給的,並應該在門外或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在進行外幣收兌業務時,除了遵守該辦法所規定的內容外,還應該根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外幣收兌處設置及收兌外幣注意事項、外幣收兌處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作業程序以及其他相關規定來進行。 依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外幣收兌處設置及收兌外幣注意事項》,該注意事項規定了外幣收兌處的設置要求、業務辦理程序、記錄保存要求等,旨在確保外幣收兌業務的正確性和可追溯性。根據《外幣收兌處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作業程序》,外幣收兌處在進行業務時應該遵守防制洗錢和打擊資恐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並建立相應的內部控制和監測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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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