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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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收兌處應於每季終了次月十五日前,向臺灣銀行列報該季收兌金額;臺灣銀行彙總後,於當月底前,列表報送本行外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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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第8條,外幣收兌處應在每季結束次月15日之前,向臺灣銀行報告該季的收兌金額。臺灣銀行在匯總後,應在當月底前將報告列表送交本行的外匯局。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監控外幣收兌情況並確保相關數據的準確性。沒有相關資料可以提供作為例子,因為那需要具體的統計數據和相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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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