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8

快速跳轉

外幣收兌處應於每季終了次月十五日前,向臺灣銀行列報該季收兌金額;臺灣銀行彙總後,於當月底前,列表報送本行外匯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第8條,外幣收兌處應在每季結束次月15日之前,向臺灣銀行報告該季的收兌金額。臺灣銀行在匯總後,應在當月底前將報告列表送交本行的外匯局。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監控外幣收兌情況並確保相關數據的準確性。沒有相關資料可以提供作為例子,因為那需要具體的統計數據和相關報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外幣收兌處應於每季終了次月十五日前,向臺灣銀行列報該季收兌金額;臺灣銀行彙總後,於當月底前,列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