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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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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幣收兌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臺灣銀行得予撤銷廢止准: 一、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有關規定,情節重大。 二、連續兩季無收兌業務或連續四季收兌總額未達等值五千美元。 三、有停業、解散或破產情事。 四、經核准辦理收兌業務後,發現原申請文件有虛偽情事,或其他事實足認有礙業務健全經營之虞,且情節重大。
  2. 2.外幣收兌處違反本辦法、注意事項、標準作業程序或其他有關規定時,除前項規定之情形外,臺灣銀行得視情形通知其限期改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外幣收兌處可能會被台灣銀行撤銷或廢止核准的情況包括以下情事: 1. 違反本辦法或其他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 2. 连续两个季度没有进行收兌业务或连续四个季度的收兌总额未达到等值美元五千元。 3. 存在停业、解散或破产情况。 4. 经核准进行收兌业务后,发现原申请文件有虚假情况或其他情况严重影响业务的健全经营,并且情节重大。 如果外幣收兌處違反了本辦法、注意事項、標準作業程序或其他相关规定,除上述情况外,台灣銀行可以视情况通知該處限期改善。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公司法》與《銀行法》是台灣現行法律中對於銀行業務及公司業務的規範依據。其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了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這是對於銀行業務範疇的限制;被告在本案中以非銀行身份進行匯款行為,屬於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的行為。 此外,根據《公司法》修正後的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公司的資金除了特定情況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如果公司負責人違反此項規定,則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並可能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法》修正前的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則規範了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的業務,以及負責人違反相關規定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然而,這些規定已經被修正刪除,將公司負責人經營公司登記範圍以外業務的行為予以除罪化。 根據這些資料,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在本案中,被告非銀行身份進行了匯款行為,違反了《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並且被追究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的罪行。同時,被告所經營的公司還涉嫌違反了《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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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外幣收兌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臺灣銀行得予撤銷或廢止核准: 一、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有關規定,情節重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