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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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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謂收受特約商店交付之外國信用卡簽帳單;或持卡人憑卡借款所簽發之單據,憑向國外請求付款之業務。 指定銀行不得經營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管理辦法第3條,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是指收受特約商店交付的外國信用卡簽帳單,或者持卡人憑卡借款所簽發的單據,並且藉此向國外請求付款的業務。非指定銀行不得經營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規範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的範疇,確保只有指定銀行可以執行這項業務。該條規定了業務的兩個範疇,一個是收受特約商店交付的外國信用卡簽帳單,另一個是持卡人憑卡借款所簽發的單據。在這兩個情況下,收款人可以向國外請求付款。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特約商店收到了一張由外國信用卡持卡人簽名的簽帳單,他們可以將這張單子交給指定銀行處理付款事宜。同樣地,如果一位外國信用卡持卡人使用他的卡進行了借款並簽發了相應的單據,這個單據可以用來向國外請求付款。然而,非指定銀行不得經營這項業務,只有指定銀行才有權執行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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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謂收受特約商店交付之外國信用卡簽帳單;或持卡人憑卡借款所簽發之單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