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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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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之指定銀行於報經中央銀行准後,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公司、行號或團體代為收取特約商店之外國信用卡簽帳單,並交由該指定銀行憑向國外請求付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管理辦法」第5條,指定銀行經報經中央銀行核准後,可以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公司、行號或團體代為收取特約商店之外國信用卡簽帳單,並將這些簽帳單提交給指定銀行,再由指定銀行向國外請求付款。 根據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所發布的「信用卡收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了信用卡收單機構應符合的資本額、立案申報及變更程序等相關要求。 參考資料: 1. 中央銀行:“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89年7月18日修正)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信用卡收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108年2月2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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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辦理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之指定銀行於報經中央銀行核准後,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公司、行號或團體代為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