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之指定銀行於報經中央銀行核准後,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公司、行號或團體代為收取特約商店之外國信用卡簽帳單,並交由該指定銀行憑向國外請求付款。
根據「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管理辦法」第5條,指定銀行經報經中央銀行核准後,可以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公司、行號或團體代為收取特約商店之外國信用卡簽帳單,並將這些簽帳單提交給指定銀行,再由指定銀行向國外請求付款。 根據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所發布的「信用卡收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了信用卡收單機構應符合的資本額、立案申報及變更程序等相關要求。 參考資料: 1. 中央銀行:“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89年7月18日修正)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信用卡收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108年2月2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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