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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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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銀行經營外國信用卡簽帳單之收款業務,應先備文檢附得向國外收取簽帳單據款項之資格證明、該信用卡發行量、各國特約商店家數等資料向中央銀行申請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指定銀行欲經營外國信用卡簽帳單收款業務,必須事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並附上證明文件,包括資格證明、信用卡發行量和特約商店數量等相關資料。這意味著進行此項業務的銀行必須向中央銀行證明其合格性,包括出示與國外收款有關的文件,例如信用卡發行量和特約商店數量等。這些文件將用於中央銀行審核並核准銀行進行此項業務的申請。 參考資料: - 信用卡收款機構、支付網絡運營機構與金融機構合作辦理跨境網上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政府網站經濟部主管, 經濟部, 2019年5月3日, https://reurl.cc/gykny9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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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指定銀行經營外國信用卡簽帳單之收款業務,應先備文檢附得向國外收取簽帳單據款項之資格證明、該信用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