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銀行應按月填報左列資料表,於次月十日前送達中央銀行外匯局,並將有關資料妥為保管以備有關機關稽查: 一、辦理外國信用卡簽帳單收款業務者,應填報「指定銀行辦理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資料表」 (如附表一) 。 二、承做以外國信用卡借款業務者,應填報「指定銀行辦理以外國信用卡借款業務資料表」 (如附表二) 。
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指定銀行應按月填報資料表並提供中央銀行外匯局稽查。該條款提及填報的兩個資料表分別是「指定銀行辦理外國信用卡收款業務資料表」和「指定銀行辦理以外國信用卡借款業務資料表」。 詳細的填報事項和要求可以在相關的參考資料中找到。例如,可能有指導文件或指南,它們提供了該法規如何操作和遵守的具體指示。這些文件可能是由中央銀行外匯局或其他相關機構所發布的。如果能夠查閱到最新版本的相關指南,將可以知道填報資料表的具體內容和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資訊有限,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引用到特定的參考資料。在回答此問題時,建議參考最新版本的相關法規和相關指南,以獲取詳細的填報要求和資料表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