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管理外匯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重點摘要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條為授權依據,明定本辦法係中央銀行依管理外匯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劃定外匯申報制度的權限上限。
Q · 外匯申報辦法第1條在規定什麼?
它是央行依母法授權訂定本辦法的法源依據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條明定,本辦法係中央銀行依管理外匯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授權訂定。它的法律意義是劃出權限天花板:央行可在母法授權範圍內要求申報、補件、設結匯額度,但不得逾越母法授權;逾越部分縱經公告,在行政訴訟中仍可能被認定無效。
整本辦法你會用到的每一條規則,效力都掛在這短短一句話上。它說:這套外匯申報制度不是央行自己想出來的,是管理外匯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一項「授權」央行去訂的。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它劃出了一條天花板。央行可以在母法授權的範圍內要求你申報、要你補件、設你的結匯額度,但它不能超過母法給的權限。當有一天某項外匯要求讓你覺得不合理、過度,你不是只能摸摸鼻子照辦,你可以回頭查母法授權到哪裡,超過的部分,在行政爭訟裡是站不住腳的。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條為授權依據(法源)條文,明定本辦法係中央銀行依管理外匯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法規命令,確立整套外匯申報制度的授權上位法與權限界限。
不是法律,是央行依管理外匯條例授權發布的法規命令。違反的後果是行政罰鍰,不是刑事處罰。母法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故意不申報或申報不實,處罰鍰(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法規命令的效力不能超過母法,這是質疑任何外匯要求時的起點。
央行可在管理外匯條例第六條之一的授權範圍內修改本辦法,但不能超出母法授權的事項。超出範圍的部分縱使公告,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遇到突然加嚴的申報要求,先比對母法授權範圍,而不是直接照單全收。
它是授權依據條文,明定本辦法由中央銀行依管理外匯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一項授權訂定,劃定整套外匯申報制度的權限上限。
是法規命令,不是法律。由央行依母法授權訂定,違反後果是行政罰鍰而非刑責,效力不得逾越母法授權。
法規命令在第一條明示其制定所本的母法授權條文,劃出行政機關訂定規則不得逾越的權限範圍。
管理外匯條例,特別是第六條之一第一項,是本辦法的直接授權依據。
回查管理外匯條例第六條之一的授權範圍,若辦法要求超出母法,於行政救濟中主張逾越授權,比單純主張不合理有力。
先確認該要求屬本辦法哪一條、再回溯母法授權是否涵蓋,超出母法授權的事項縱經公告仍可能無效。
第1條無罰則,罰則看本辦法第16條與母法管理外匯條例第20條,金額以現行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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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由立法院三讀通過,法規命令由行政機關依授權訂定,效力不得逾越母法;違反法規命令多為行政罰,非刑責。
條例是立法院通過的母法(上位),辦法是央行依授權訂定的子法(下位),辦法不得逾越條例授權範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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