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8條規定,外匯證券商與電子支付機構受理外匯申報準用銀行業規定,有限合夥準用公司申報規定。
Q · 用電子支付或券商做跨境金流,要做外匯申報嗎?
要,準用銀行業規定,不是法外之地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8條,外匯證券商及電子支付機構受理外匯收支或交易之申報,除中央銀行另有規定外,準用本辦法關於銀行業之規定。也就是說,透過這些新型態管道做的跨境金流,背後的申報義務與透過銀行辦理接軌;有限合夥的申報則準用有關公司之規定。
金融的樣貌一直在變,能幫你把錢匯到國外的,早就不只是銀行。這條補上了這個現實:外匯證券商和電子支付機構在受理外匯收支或交易的申報時,除非央行另有規定,準用本辦法裡關於銀行業的規定。換句話說,你透過這些新型態管道做的跨境金流,背後的申報義務和銀行那一套是接軌的,不會因為「我不是去銀行辦的」就自動免責。第二項則把組織型態也補齊:有限合夥的申報,準用本辦法及其他關於公司的申報規定。對用創投、新創常見的有限合夥架構在跨境調度資金的人來說,這一句直接決定了你的申報該比照誰。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8條為準用性規範:將原以銀行業為核心設計的外匯申報義務,延伸適用至外匯證券商、電子支付機構受理之申報,並將有限合夥之申報比照公司規定辦理,補齊新型態金融管道與組織型態在外匯監理上的涵蓋缺口。
需要。電子支付機構受理外匯收支或交易的申報,除央行另有規定外,準用本辦法關於銀行業之規定,義務跟透過銀行辦理接軌。
比照公司。第二項明定有限合夥之申報,準用本辦法及其他有關公司之申報規定,門檻與文件與公司同一套。
比照銀行業,準用本辦法有關銀行業之申報規定,除非中央銀行就特定交易另有規定。
需要。電子支付機構受理外匯申報準用銀行業規定,達門檻就有申報義務,與透過銀行辦理接軌。
把外匯申報義務延伸到外匯證券商、電子支付機構,並讓有限合夥比照公司申報,補齊新型態管道的監理缺口。
把性質相近但未明文涵蓋的對象,比照既有規定適用;這裡是讓新型態管道比照銀行業、有限合夥比照公司。
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第2條),新型態管道同門檻。
確認達門檻 → 確認央行有無特別規定 → 依準用之銀行業規定備妥申報書與憑證 → 經受理機構向中央銀行申報。
準用有關公司之申報規定,依公司申報所需門檻與證明文件備齊。
先釐清該管道準用的是銀行業的哪一項申報規定,再比照備齊交易憑證與用途證明。
查詢中央銀行就該類外匯交易發布之規定或函令,有特別規定者優先於準用之銀行業規定。
原則上沒差,準用銀行業規定;唯一變數是中央銀行對特定交易另有規定時優先適用。
| 項目 | 銀行業 | 外匯證券商/電子支付機構 | 公司 | 有限合夥 | 新型態管道 |
|---|---|---|---|---|---|
| 受理管道 | 本辦法主規範對象 | 準用銀行業規定(央行另有規定除外) | — | — | — |
| 組織型態申報 | — | — | 依公司申報規定 | 準用有關公司之申報規定 | — |
| 申報門檻 | 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等值外匯 | — | — | — | 相同(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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