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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匯證券商及電子支付機構受理外匯收支或交易之申報,除本行另有規定外,準用本辦法有關銀行業之規定。
  2. 有限合夥之申報,準用本辦法及其他有關公司之申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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