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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第 18 條

  1. 1.外匯證券商及電子支付機構受理外匯收支或交易之申報,除本行另有規定外,準用本辦法有關銀行業之規定。
  2. 2.有限合夥之申報,準用本辦法及其他有關公司之申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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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8條規定,外匯證券商與電子支付機構受理外匯申報準用銀行業規定,有限合夥準用公司申報規定。

Q · 用電子支付或券商做跨境金流,要做外匯申報嗎?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8條,外匯證券商及電子支付機構受理外匯收支或交易之申報,除中央銀行另有規定外,準用本辦法關於銀行業之規定。也就是說,透過這些新型態管道做的跨境金流,背後的申報義務與透過銀行辦理接軌;有限合夥的申報則準用有關公司之規定。

白話解讀

金融的樣貌一直在變,能幫你把錢匯到國外的,早就不只是銀行。這條補上了這個現實:外匯證券商和電子支付機構在受理外匯收支或交易的申報時,除非央行另有規定,準用本辦法裡關於銀行業的規定。換句話說,你透過這些新型態管道做的跨境金流,背後的申報義務和銀行那一套是接軌的,不會因為「我不是去銀行辦的」就自動免責。第二項則把組織型態也補齊:有限合夥的申報,準用本辦法及其他關於公司的申報規定。對用創投、新創常見的有限合夥架構在跨境調度資金的人來說,這一句直接決定了你的申報該比照誰。

法律定性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8條為準用性規範:將原以銀行業為核心設計的外匯申報義務,延伸適用至外匯證券商、電子支付機構受理之申報,並將有限合夥之申報比照公司規定辦理,補齊新型態金融管道與組織型態在外匯監理上的涵蓋缺口。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用電子支付做跨境交易需要外匯申報嗎?

需要,準用本辦法關於銀行業之規定。

Q2外匯證券商受理的外匯交易申報比照誰?

比照銀行業,準用相同申報規定。

Q3有限合夥的外匯申報要比照個人還是公司?

比照公司,準用有關公司之申報規定。

Q4什麼是準用?

把性質相近但未明文涵蓋的對象,比照既有規定適用。

Q5外匯申報的門檻是多少?

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見第2條)。

Q6中央銀行另有規定時還要準用銀行業規定嗎?

不一定,央行另有規定者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

Q7走電子支付通路可以規避外匯申報嗎?

不行,第18條正是補上這個盲區。

Q8違反準用後的申報義務會怎樣?

依本辦法罰則條文(第16條)裁處,準用同等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銀行業外匯證券商/電子支付機構公司有限合夥新型態管道
受理管道本辦法主規範對象準用銀行業規定(央行另有規定除外)
組織型態申報依公司申報規定準用有關公司之申報規定
申報門檻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等值外匯相同(準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外国為替及び外国貿易法(外為法)に基づく報告義務(資金移動業者・証券会社等への適用)
🇰🇷 韓國외국환거래법상 외국환업무 신고·보고 의무
🇨🇳 中國外汇管理条例 /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跨境申报)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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