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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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2.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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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9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111年12月26日修正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Q · 外匯申報辦法這次修正什麼時候生效?
修正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9條,本辦法原則上自發布日施行;其中民國111年12月26日修正發布的條文(含電子支付機構、有限合夥準用等新規),特別指定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跨年度交易以此日為新舊版分界。
深度解讀
法規什麼時候開始有效,聽起來像條文末尾的例行公事,但對受規範的人其實有實際意義。這條定了兩個時間點:本辦法原則上自發布日施行;而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的條文,特別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為什麼要把這次修正單獨拉出來訂施行日?因為這批修正帶進了像電子支付機構、有限合夥準用等新內容,給受影響的對象一段準備期,到一百十二年元旦才正式上路。對想知道「我這筆交易適用的是新版還是舊版規則」的人來說,這個日期就是分水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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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