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9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111年12月26日修正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Q · 外匯申報辦法這次修正什麼時候生效?
修正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9條,本辦法原則上自發布日施行;其中民國111年12月26日修正發布的條文(含電子支付機構、有限合夥準用等新規),特別指定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跨年度交易以此日為新舊版分界。
法規什麼時候開始有效,聽起來像條文末尾的例行公事,但對受規範的人其實有實際意義。這條定了兩個時間點:本辦法原則上自發布日施行;而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的條文,特別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為什麼要把這次修正單獨拉出來訂施行日?因為這批修正帶進了像電子支付機構、有限合夥準用等新內容,給受影響的對象一段準備期,到一百十二年元旦才正式上路。對想知道「我這筆交易適用的是新版還是舊版規則」的人來說,這個日期就是分水嶺。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9條為施行日期條款,規定本辦法原則自發布日施行,並就111年12月26日修正發布之條文另定112年1月1日為施行日,作為新舊版規則適用的時間分界。
原則上自發布日施行。其中民國111年12月26日修正發布的那批條文,特別指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
因為這次修正帶進電子支付機構、有限合夥準用等新規範,給受影響對象準備期,統一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
原則自發布日施行,111年12月26日修正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電子支付機構、有限合夥準用等新內容(見第17、18條),統一112年1月1日上路。
法規公布當天就生效,不另定緩衝期,與指定特定日施行相對。
確定法規生效時點,是判斷某筆交易適用新版或舊版規則的依據。
看交易日落在112年1月1日的哪一邊,之後適用修正後新規。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 pcode G0450009 第19條,核對最新修正日。
以交易發生日為準,112/1/1(含)後適用修正後條文。
若涉電子支付、有限合夥等新納管對象,依新規調整申報作業流程。
前者公布即生效,後者另定日期給緩衝期;本條兩種並存。
前者適用舊版、後者適用修正後新版,一日之隔規則不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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