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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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外匯經紀商,係指經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於洽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後許可,並經金管會核發營業執照,經營下列全部或一部居間業務之營利事業: 一、外匯買賣。 二、外幣拆款。 三、換匯交易。 四、其他經許可之外匯業務。
- 2.外匯經紀商亦得經本行洽商金管會核准,辦理與前項業務相關之新臺幣居間業務。
- 3.非經許可,不得辦理與前二項相關之居間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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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第2條,外匯經紀商係指經中央銀行許可並經金管會核發營業執照的營利事業,在法規中明確列舉了以下營業項目: 1. 外匯買賣:即進行外幣之買賣交易。 2. 外幣拆款:指提供外幣貸款及借款服務。 3. 換匯交易:即提供匯兌服務,包括提供幣別之匯率等相關資訊。 4. 其他經許可之外匯業務:指其他經中央銀行及金管會許可之外匯業務。 此外,外匯經紀商若需要辦理與前述業務相關之新臺幣居間業務,則必須經過中央銀行洽商並獲得金管會核准。未經許可者不得進行與前述業務相關之居間業務。
- 核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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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