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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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經紀商辦理居間業務之對象如下: 一、國內外銀行。 二、其他經本行洽商金管會同意之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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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第3條,外匯經紀商辦理居間業務的對象包括國內外銀行和經過本行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商並獲得同意的其他金融機構。 根據法規,在提供外匯居間服務時,外匯經紀商可以與國內外的銀行合作,協助客戶進行外匯交易。此外,他們還可以與經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協商並獲得同意的其他金融機構合作。這意味著外匯經紀商必須依法確保與這些機構進行居間業務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例如,外匯經紀商可以與一家國內銀行合作,在其平台上提供外匯交易服務給客戶。他們也可以與國外的金融機構合作,在其平台上提供外匯交易服務給客戶。這些合作必須符合相關的法規要求,並經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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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