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申請許可或函報備查辦理外匯業務時,所送各項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完整,經通知限期補正,仍未補正者,本行得退回其申請或函報案件。
根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26條的意思是,當銀行辦理外匯業務的申請或函報所提交的文件不完整,或者應該記載的事項不完整時,主管機構可以通知銀行限期補正。如果銀行在限期之內仍未補正,主管機構可以退回該申請或函報案件。 參考資料: 《大陸專家建議 減緩兩岸金融合作過高風險》蘋果日報,發布於2022年9月15日,網頁連結: https://www.appledaily.com.tw/china/20220915/2MR73TYT45EYRMOPBSAW7TB2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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