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如下: 1. 非指定銀行在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經本行許可的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時,無需向本行申請許可。 2. 第二十條之規定,在中華郵政公司在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經本行許可的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時,適用本條規定。 依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在非共同營業時間,非指定銀行辦理經本行許可的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時,無需向本行(中央銀行)申請許可。同樣地,根據本法第20條之規定,在中華郵政公司在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經本行許可的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時,也適用本條第25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 -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央銀行修正公告日期:110年10月2日,條文編號:第11條 -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暫行),中央銀行修正公告日期:103年7月11日,條文編號: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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