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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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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九條、第十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經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業,其地址或名稱有變動時,應分別於實行日前後二週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換發指定證書或函報備查: 一、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所屬郵局:金管會准函或總公司核准函影本;其為地址變動者,並應檢附經辦及覆核人員資歷。 二、前款以外之銀行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換發之營業執照或許可證影本;其為地址變動者,並應檢附經辦及覆核人員資歷。
  2. 2.經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業裁撤、終止辦理部分或全部外匯業務時,應於裁撤或終止後一週內向本行繳回或換發指定證書或函報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24條,以下是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 第一項: 根據第九條、第十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的規定,辦理外匯業務的銀行業者,如果地址或名稱有變動,需要在變動生效前後的兩週內向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換發指定證書或函件報備。 - 參考資料: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 舉例:若一家銀行改變其經營地點或名稱,該銀行需要向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換發指定證書或函件報備,確保其在進行外匯業務時的合法性。 第二項: 對於已經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的銀行,如果裁撤部分或全部的外匯業務,則需要在裁撤或終止後的一週內將指定證書或函件交還或換發給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供查閱。 - 參考資料: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24條 舉例:一家銀行決定終止其外匯業務部門,根據該條規定,該銀行需要將相關的指定證書或函件在終止後的一週內交還給金融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備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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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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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依第九條、第十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經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業,其地址或名稱有變動時,應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