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24條,以下是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 第一項: 根據第九條、第十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的規定,辦理外匯業務的銀行業者,如果地址或名稱有變動,需要在變動生效前後的兩週內向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換發指定證書或函件報備。 - 參考資料: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 舉例:若一家銀行改變其經營地點或名稱,該銀行需要向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換發指定證書或函件報備,確保其在進行外匯業務時的合法性。 第二項: 對於已經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的銀行,如果裁撤部分或全部的外匯業務,則需要在裁撤或終止後的一週內將指定證書或函件交還或換發給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供查閱。 - 參考資料: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24條 舉例:一家銀行決定終止其外匯業務部門,根據該條規定,該銀行需要將相關的指定證書或函件在終止後的一週內交還給金融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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