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第九條、第十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經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業,其地址或名稱有變動時,應分別於實行日前後二週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換發指定證書或函報備查: 一、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所屬郵局:金管會核准函或總公司核准函影本;其為地址變動者,並應檢附經辦及覆核人員資歷。 二、前款以外之銀行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換發之營業執照或許可證影本;其為地址變動者,並應檢附經辦及覆核人員資歷。
- 經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業裁撤、終止辦理部分或全部外匯業務時,應於裁撤或終止後一週內向本行繳回或換發指定證書或函報備查。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