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27條包括以下內容: 1. 銀行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本行得駁回其申請: - 申請資格不符規定或檢附不實之文件。 - 未依規定輔導申報義務人填報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 - 所掣發相關單據及報表填報錯誤率偏高。 - 最近一年曾有違反本辦法或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本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 其他事實足認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 2. 銀行業函報備查辦理外匯業務時,若檢附不實之文件,或該業務依規定非屬得函報備查者,本行除不予備查外,並得按情節輕重,進行以下處理措施: - 警告 - 命其改善 - 停止一定期間辦理特定外匯業務 - 令其不得以函報備查方式開辦依本辦法規定得函報備查之外匯業務。 根據最新修正的相關法規,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銀行在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時,需要符合一定的申請資格並提供相應的文件,並按照規定填寫申報書、單據和報表。若最近一年內有違反辦法或相關規定的情況且情節嚴重,或者在本行限期改正後仍未進行改正,本行可駁回其申請。此外,若在函報備查時發現檢附的文件不實,或者該業務不屬於函報備查範圍,本行可以根據情節輕重進行不同的處理,如警告、要求改善、停止一定期間辦理特定業務,或者禁止以函報備查方式開辦外匯業務。 參考資料: -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最新修正日期: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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