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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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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銀行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資格不符規定或檢附不實之文件。 二、未依規定輔導申報義務人填報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 三、所掣發相關單據及報表填報錯誤率偏高。 四、最近一年曾有違反本辦法或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本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五、其他事實足認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
  2. 2.銀行業函報備查辦理外匯業務時,若檢附不實之文件,或該業務依規定屬得函報備查者,本行除不予備查外,並得按情節輕重,為警告、命其改善、停止一定期間辦理特定外匯業務,或令其不得以函報備查方式開辦依本辦法規定得函報備查之外匯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27條包括以下內容: 1. 銀行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本行得駁回其申請: - 申請資格不符規定或檢附不實之文件。 - 未依規定輔導申報義務人填報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 - 所掣發相關單據及報表填報錯誤率偏高。 - 最近一年曾有違反本辦法或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本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 其他事實足認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 2. 銀行業函報備查辦理外匯業務時,若檢附不實之文件,或該業務依規定非屬得函報備查者,本行除不予備查外,並得按情節輕重,進行以下處理措施: - 警告 - 命其改善 - 停止一定期間辦理特定外匯業務 - 令其不得以函報備查方式開辦依本辦法規定得函報備查之外匯業務。 根據最新修正的相關法規,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銀行在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時,需要符合一定的申請資格並提供相應的文件,並按照規定填寫申報書、單據和報表。若最近一年內有違反辦法或相關規定的情況且情節嚴重,或者在本行限期改正後仍未進行改正,本行可駁回其申請。此外,若在函報備查時發現檢附的文件不實,或者該業務不屬於函報備查範圍,本行可以根據情節輕重進行不同的處理,如警告、要求改善、停止一定期間辦理特定業務,或者禁止以函報備查方式開辦外匯業務。 參考資料: -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最新修正日期:2021年7月27日)

  • 駁回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錯誤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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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銀行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資格不符規定或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