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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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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銀行得於其經本行許可之外匯業務範圍內,接受同一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委託代為處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業務;其受託處理業務應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0條的規定,指定銀行可以在其經本行許可的外匯業務範圍內,接受同一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委託,代為處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業務。而受託處理業務的辦理,則需要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以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 【參考資料】 -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0條: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lawdetail.jsp&lawname=198911120003&group=1&dfd=0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法規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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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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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指定銀行得於其經本行許可之外匯業務範圍內,接受同一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委託代為處理國際金融業務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