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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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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經本行許可辦理保險相關外匯業務者,得於其經許可業務範圍內接受同一保險業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委託,代為處理國際保險業務;其受託處理業務應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5-1條規定,經本行許可的保險業者,可以在其經許可業務範圍內接受同一保險業的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的委託,代為處理國際保險業務。受託處理業務的辦理應符合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規定。 範例: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發布的《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及金資提存業務管理辦法修正案》,保險業公司申請辦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的委託,代為處理國際保險業務的應遵守相關的金融業務法規。例如,根據《國際金融業務管理辦法施行細則》,保險業公司在處理國際保險業務時應符合洗錢防制措施,確保資金運作的合法性與安全性。

  • 分公司名詞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法規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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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5-1 條規定:「保險業經本行許可辦理保險相關外匯業務者,得於其經許可業務範圍內接受同一保險業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