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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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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銷售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如連結衍生性商品並涉及外匯者,其投資標的內容不得涉及下列範圍: 一、本國貨幣市場之新臺幣利率指標及匯率指標。 二、相關主管機關限制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5條,保險業在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若涉及連結衍生性商品且涉及外匯,其投資標的內容不得包含以下範圍: 1、本國貨幣市場的新臺幣利率指標和匯率指標。 2、受到相關主管機關限制的範圍。 根據台灣金管會所發布的《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這項法規主要是為了保險業在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禁止使用本國貨幣市場的新臺幣利率指標和匯率指標作為投資標的,以及避免違反相關主管機關所制定的限制。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障投資者的權益,確保保險業在進行外匯業務時遵守相關法規和監管要求。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保險公司在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使用新臺幣利率指標或匯率指標作為投資標的,就違反了該法規的規定。同樣地,如果相關主管機關對某個特定外匯業務設有限制,保險公司也不得進行該業務,否則也會違反該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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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保險業銷售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如連結衍生性商品並涉及外匯者,其投資標的內容不得涉及下列範圍: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