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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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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業因辦理外匯業務所產生之外匯部位拋補,應由總公司向外匯指定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或國外金融機構辦理。
  2. 2.證券業應注意其外匯風險,並依所辦外匯業務之內容,自行訂定外匯風險管理規範,並報董(理)事會或外國證券商總公司(或區域總部)通過,責成各單位確實遵行,並定期辦理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3條,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事項: 1. 外匯部位的拋補負責人:當證券業因辦理外匯業務而產生外匯部位(外幣資產或負債),需要由總公司負責向外匯指定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或國外金融機構辦理拋補。這意味著證券業在處理外匯風險時需要確保足夠的資金來支持或補足外匯部位。 2. 外匯風險管理規範:證券業在辦理外匯業務時需要注意外匯風險。根據辦理的外匯業務內容,證券業應自行制定外匯風險管理規範,並報董事會或外國證券商總公司(或區域總部)審批通過。證券業需要確保各部門確實遵行這些規範,並定期進行稽核。 這樣可以保證證券業在辦理外匯業務時能夠有效管理和控制相關的風險。 根據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規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時必須注意這些法規要求。此外,外匯指定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等機構可以提供外匯拋補的服務,以確保證券業能夠有效管理其外匯部位。同時,證券業需要自行訂定外匯風險管理規範並定期稽核,以確保其在辦理外匯業務時遵守相關法規和規範,有效控制外匯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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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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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證券業因辦理外匯業務所產生之外匯部位拋補,應由總公司向外匯指定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或國外金融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