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證券業辦理證券相關外匯業務所需的外幣資金可以透過以下方式籌措: 1. 與外匯指定銀行進行新台幣與外幣間的換匯交易(SWAP)或換匯換利交易(CCS)。 2. 辦理下列外匯業務時,可以借款給國外金融機構,或依規定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外幣借款,但借款資金不得用於週轉金: - 擔任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的參與證券商業務,並從事避險交易。 - 擔任國內外幣計價指數股票型基金的流動量提供者業務。 - 自行買賣外幣有價證券業務。 - 國際債券承銷業務。 3. 證券業可以向外匯指定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以及境外金融機構辦理外幣拆款。 此外,證券業辦理外幣借款和拆款時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外幣借款加計外幣拆入款的總餘額不得超過證券業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一倍加計外幣有價證券包銷餘額。 2. 外幣拆款和借款的總餘額應包括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的外幣拆款和借款,但不包括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金額。 3. 外幣拆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4. 外幣借款和拆入款不得以新台幣結算,還款來源除非經過本行許可,不得以新台幣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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