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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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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從事外幣有價證券附條件交易所取得之外幣資金不得結售為新臺幣,且其到期交割外幣資金來源除經本行許可外,不得以新臺幣結購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5條,證券業者在從事外幣有價證券附條件交易所取得的外幣資金,在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情況下,不得將其結售為新臺幣。此外,其到期交割的外幣資金來源,除非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否則不得以新臺幣購買外幣。 一個參考資料的範例是八十四年廉價外幣買賣經營辦法第二條,對於證券業者從事外幣交易所取得的外幣資金,在交割期滿時,依據相關法規需以該外幣資金作為交割的,即便證券業者在市場上使用新台幣購買外幣,也無法取得合法的交割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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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證券業從事外幣有價證券附條件交易所取得之外幣資金不得結售為新臺幣,且其到期交割外幣資金來源除經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