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從事外幣有價證券附條件交易所取得之外幣資金不得結售為新臺幣,且其到期交割外幣資金來源除經本行許可外,不得以新臺幣結購為之。
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5條,證券業者在從事外幣有價證券附條件交易所取得的外幣資金,在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情況下,不得將其結售為新臺幣。此外,其到期交割的外幣資金來源,除非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否則不得以新臺幣購買外幣。 一個參考資料的範例是八十四年廉價外幣買賣經營辦法第二條,對於證券業者從事外幣交易所取得的外幣資金,在交割期滿時,依據相關法規需以該外幣資金作為交割的,即便證券業者在市場上使用新台幣購買外幣,也無法取得合法的交割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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