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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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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業經本行許可辦理證券相關外匯業務者,得於其許可業務之範圍內接受同一公司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委託代為處理國際證券業務及相關稅務事項;其代為處理時,應帳列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
  2. 2.前項證券業代為處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業務時,應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些資料並未包含「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6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針對該法條的解釋或相關範例。

  • 分公司名詞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法規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法規
  •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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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證券業經本行許可辦理證券相關外匯業務者,得於其許可業務之範圍內接受同一公司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委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