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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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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涉及資金匯出、入,或新臺幣結匯事宜,應洽外匯指定銀行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以下簡稱申報辦法)、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以下簡稱作業規範)及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2. 2.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之款項收付,除其結匯有特別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辦外匯業務應以外幣為之者,應由客戶依申報辦法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亦得自其本人外匯存款帳戶轉帳支付。 二、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以信託方式辦理涉及外匯之財富管理業務、或擔任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或其委任銷售機構辦理境外基金款項收付,以新臺幣申購、買回者,應由業者依申報辦法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 三、應確實依收付之款項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經許可,不得有收付款項互相抵銷,淨額結匯之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7條,證券業在辦理外匯業務時,涉及到資金匯出、匯入或新台幣結匯事宜,應按照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和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的規定處理。在款項收付方面,除了特別規定的結匯情形外,證券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1. 如果證券業辦理的外匯業務涉及外幣,應要求客戶按照申報辦法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也可以從客戶的外匯存款帳戶轉帳支付。 2. 如果證券業辦理的業務包括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以信託方式辦理涉及外匯的財富管理業務,或者充當境外基金機構的總代理人或委任的銷售機構處理境外基金的款項收付,並且是以新台幣申購或買回的情況下,證券業應按照申報辦法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 3. 應確保按照收付款項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未經許可,不能互相抵銷收付款項,也不能將淨額結匯。 這些規定需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和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的規定進行逐條解釋。例如,根據2018年7月31日財團法人證券應用統計研究所發布的《外匯收支及交易申報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應結售外匯的外匯交割可使用現金、轉帳、支票或信用卡等支付方式。 此外,根據《新臺幣結匯成本計算公式》(最新修訂於2021年1月1日)第3條,該公式用於計算新台幣結匯成本,其中規定了因境外金融機構或外匯指定銀行提供的外匯價格差引致的費用。 這些資料與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7條有關聯,並提供了參考資料中的範例。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法規
  • 代理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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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涉及資金匯出、入,或新臺幣結匯事宜,應洽外匯指定銀行依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