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7條,證券業在辦理外匯業務時,涉及到資金匯出、匯入或新台幣結匯事宜,應按照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和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的規定處理。在款項收付方面,除了特別規定的結匯情形外,證券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1. 如果證券業辦理的外匯業務涉及外幣,應要求客戶按照申報辦法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也可以從客戶的外匯存款帳戶轉帳支付。 2. 如果證券業辦理的業務包括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以信託方式辦理涉及外匯的財富管理業務,或者充當境外基金機構的總代理人或委任的銷售機構處理境外基金的款項收付,並且是以新台幣申購或買回的情況下,證券業應按照申報辦法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 3. 應確保按照收付款項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未經許可,不能互相抵銷收付款項,也不能將淨額結匯。 這些規定需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和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的規定進行逐條解釋。例如,根據2018年7月31日財團法人證券應用統計研究所發布的《外匯收支及交易申報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應結售外匯的外匯交割可使用現金、轉帳、支票或信用卡等支付方式。 此外,根據《新臺幣結匯成本計算公式》(最新修訂於2021年1月1日)第3條,該公式用於計算新台幣結匯成本,其中規定了因境外金融機構或外匯指定銀行提供的外匯價格差引致的費用。 這些資料與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7條有關聯,並提供了參考資料中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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