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應依業務種類填送本行外匯局相關報表,並應確保報表填送內容之完整與正確。報表之格式、填表說明、檢附資料及報送方式,由本行另訂之。
  2. 證券業應報送本行外匯局相關報表時間: 一、日報表: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 二、月報表:每月營業終了後十日內。
  3. 本行於必要時,得要求證券業填送其他相關報表。
  4. 本行審閱證券業所填送報表,必要時得派員查閱其帳冊文卷,或要求於限期內據實提出相關文件或資料。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