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8條的規定,證券業在辦理外匯業務時,需要按照業務種類填送相關報表給本行外匯局,並確保填寫的內容是完整和正確的。報表的格式、填表說明、檢附資料和報送方式由本行訂定。證券業應在以下時間內報送相關報表:日報表應在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報送,月報表則應在每月營業結束後十天內報送。如果本行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證券業填送其他相關報表。本行有權審閱證券業填送的報表,必要時可以派員查閱其帳冊文件或要求在限期內提供相關文件或資料。 參考資料: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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