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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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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應依業務種類填送本行外匯局相關報表,並應確保報表填送內容之完整與正確。報表之格式、填表說明、檢附資料及報送方式,由本行另訂之。
  2. 2.證券業應報送本行外匯局相關報表時間: 一、日報表: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 二、月報表:每月營業終了後十日內。
  3. 3.本行於必要時,得要求證券業填送其他相關報表。
  4. 4.本行審閱證券業所填送報表,必要時得派員查閱其帳冊文卷,或要求於限期內據實提出相關文件或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8條的規定,證券業在辦理外匯業務時,需要按照業務種類填送相關報表給本行外匯局,並確保填寫的內容是完整和正確的。報表的格式、填表說明、檢附資料和報送方式由本行訂定。證券業應在以下時間內報送相關報表:日報表應在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報送,月報表則應在每月營業結束後十天內報送。如果本行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證券業填送其他相關報表。本行有權審閱證券業填送的報表,必要時可以派員查閱其帳冊文件或要求在限期內提供相關文件或資料。 參考資料: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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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應依業務種類填送本行外匯局相關報表,並應確保報表填送內容之完整與正確。報表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