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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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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已取得國內債券自行買賣業務資格者,得不經申請逕行從事外幣計價國際債券之自營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已取得國內債券自行買賣業務資格的證券業者,可以不需申請即可進行外幣計價的國際債券的自營業務。這表示該證券業者已經符合相關法規要求,可以自行進行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的買賣業務,而不需要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這樣的規定有助於促進證券業者在外幣計價國際債券市場的參與,並且簡化了相關的手續和程序。然而,具體的執行細則和操作要求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或主管機關的函文、指示等具體文件來解釋和理解。

  • 業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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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證券業已取得國內債券自行買賣業務資格者,得不經申請逕行從事外幣計價國際債券之自營業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