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業已取得國內債券承銷業務資格者,得不經申請逕行辦理募集發行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相關之財務規劃、評估及顧問業務,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辦理包銷或餘額包銷。 二、不得涉及發行人與投資人間之款券收付事宜。 三、不得據以函報外幣計價國際債券承銷業務之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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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已取得國內債券承銷業務資格者,得不經申請逕行辦理募集發行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相關之財務規劃、評估及顧問業務,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辦理包銷或餘額包銷。 二、不得涉及發行人與投資人間之款券收付事宜。 三、不得據以函報外幣計價國際債券承銷業務之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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